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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何雪华

2019年08月02日08:17 来源:广州日报

《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稿”)研究起草完毕,明确将于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现正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9日。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包括五大主要内容: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统一基金征缴,强化共济能力;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在实施意见出台后,全省各地也将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意见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出台本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方案。

统一参保登记 实现应保尽保

实施意见稿明确了参保范围,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 强化共济能力

实施意见稿明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在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与调整机制。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职工医保费率缴费。

规范基金财务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报表体系,做好基金核算、统计和划转等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制定科学监测指标,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待遇支付水平提高、全面二孩政策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统一监督管理 规范医疗行为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市不得扩大。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门诊产前检查实行按人头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在统筹区内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统一经办服务 提升管理效能

两项险种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优化管理资源,规范经办流程,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节约经办运行成本。

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基本信息。

健全完善信息统计分析,准确全面记录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支出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和待遇支付等情况,做好基金收支运行分析。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实施意见稿明确了享受人群范围。两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规范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在职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充分发挥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的功能。

(责编:郎玥(实习生)、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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