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现象也应制止
张贵峰
7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车失控,接连撞击10辆电动车和2辆汽车,导致3死10伤。常州警方对记者描述了民警到现场打开车门时看到的情况:“驾驶员晕厥在座位上,他和他老婆衣服上都有血沫的痕迹。据他老婆反映,当时他突然发生晕厥,然后口吐白沫,后来又口吐血沫。这个要请相关医疗单位来会诊,然后才能够得出结论。”(7月18日央视新闻)
尽管还需医疗单位会诊才能够得出结论,但从目前警方描述以及驾驶员妻子披露的情况看,这起导致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病驾”特征。近年来,癫痫、眩晕病人开车致交通事故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引发群死群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比如,今年3月16日,西安一公交车失控接连与多车碰撞,导致1死8伤,事后调查证明,事故“系驾驶员金某突发疾病昏厥所致”。
针对“病驾”,我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如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注销。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囿于相关疾病本身固有的隐蔽性、驾驶员体检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实际上主要依赖驾驶员自行申告,因此许多“病驾”现象往往未能被提前发现并制止。
要想有效避免类似“病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需强化源头治理,从驾照申领、审验以及日常交通执法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甄别、把关工作。交管部门不妨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与医疗机构实现电子病历共享,建立联网查询机制,以便及时掌握驾照申领人员及既有驾驶人员的相关健康信息。
同时,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驾驶人员疾病申告”制度,将其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尽可能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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