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规定形同虚设——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不是一剂良药?
“迄今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名无实,到处摆着分类垃圾箱,但少有人执行分类,即使个人执行了也不知道后边是怎么处理的。”6月25日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在发言中认为,既然立法,应该有更强制性、更有约束力的规定,比如草案第38条提及的“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该将“推行”改成“实行”,即实际执行法律确定的制度。
根据《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2017年全国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2亿吨,仅北京就有900多万吨。
但多名发言者评价,垃圾分类制度虽然在我国已提出多年,但直到现在,即使在北京、上海这样的最发达城市,垃圾分类规定仍形同虚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看来,与传统填埋、焚烧等方式相比,垃圾分类处理环节更多、标准更高,需要完整的产业链支撑。
“比如运输,现在大多数的居民区、公共场所都有分类垃圾箱,但分类运输不完善,即使前端做到了分类投放,在运输环节却又混合在一起,导致分类效果大打折扣。”张春贤建议,加强处理链(产业链)建设。
草案第50条明确,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一规定在审议时引发热议。
“收费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处理生活垃圾的趋势。”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说,对生活垃圾收费必须顾及可行性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
去年,香港环保署就固体垃圾收费进行了公众咨询,香港的固体垃圾收费计划是“按袋收费”,也就是说住户必须购买指定垃圾袋,方能弃置垃圾,但收到公众很多反对意见,最集中的意见是:如果遇到不用指定垃圾袋的非法弃置垃圾问题,应如何执法以及监督?若负责回收垃圾的人员见到非法弃置的垃圾不回收的话,必然会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
“生活垃圾征费的政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效果。”谭耀宗建议。
“是仅仅征求公众意见后就可以收费,还是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公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在发言中提出疑问,并阐明自己的态度,“我倾向于后者。”
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用好奖惩机制。多人在发言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用好奖惩机制,做好源头管控。
“即使是在实施‘按量收费’的台湾地区以及韩国,依然无法彻底解决非法弃置废物的问题。”谭耀宗介绍,英国鼓励市民将废物回收。回收时,市民可以垃圾重量计分,再凭积分到指定商铺获得消费折扣,台湾地区也是类似做法,“希望政府能考虑这些建议,这样才能让法律有效执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春礼看来, 如果法律修订后实施,真正能够执行,需要持续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固废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领域,国家层面系统性的科技工作部署得相对比较晚。”白春礼建议,草案第6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设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专项科研资金,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绿色技术体系以及推广机制,科技部等科技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先进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清单,把这件事情落到实处。
(记者 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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