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善的配套制度为救人者撑腰
白剑峰
■消除救人者心头的疑虑,仅仅有法律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好制度“同频共振”。全社会应给予救人者更多理解和支持,形成一道道“保护墙”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张医生乘坐飞机时,遇到乘客身体不适。听到空姐广播寻找医生,他立刻举手示意。空姐问:“请问您有医师证吗?”他回答:“我没带,但我是医生,我必须马上去看看。”经过处置,乘客身体逐渐好转。张医生的善举,赢得了无数点赞。
医生在飞机上救人,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此前曾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情,让不少医生顾虑重重。一名医生在高铁上救人,列车员不仅向其索要医师证,还拍照录像,并要求写下情况说明。此后,很多医生担心:假如救人之后出现纠纷,医生会不会承担责任?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另据有关卫生法规,医师在院外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也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既然法律法规如此明确,医生们为何还是心有余悸呢?这是因为,法律只是保障救人者权利的底线,现实中还需要更多保护性制度作为支撑。例如,有人看到街头老人摔倒不敢扶,担心万一被讹,无法自证清白。消除救人者心头的疑虑,仅仅有法律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好制度“同频共振”,为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交通部门可制定更具体、更人性化的规定,为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上的救人者免除后顾之忧,避免让救人者孤立无援。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配套制度,救人者才会底气十足,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更多志愿者也会踊跃学习急救知识,遇到危急情况,主动伸出援手。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公共场所的突发情况增多,现场急救需求也在增加。社会应给予救人者更多理解和支持,形成一道道“保护墙”,绝不能让救人者流汗又流泪。对于公众来说,应对救人者抱有合理的期望,不要过高估计紧急救治的疗效,更不能奢望每个患者都能转危为安。事实上,在紧急情况下,受医疗条件和从事专业所限,医生也很难立刻对病情做出准确诊断。例如,脑梗塞和脑出血症状基本相似,但治疗原则却大不相同。即便送到医院,抢救成功率也是有限的。在大多数时候,医生只能凭经验判断病情轻重,并给予简单处置。
当然,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减少意外发生,公众应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出门前尽量采取预防措施。慢性病患者随身携带必要的医疗记录和常用药物,这样既能有效避免病情恶化,也便于救人者准确判断病情。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取决于建筑的高度,而取决于人心的温度。愿有关部门推出更多体现公平正义的好制度,用良法善治为挺身而出者撑腰鼓劲,让见义勇为者大胆地往前走!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12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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