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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重罚!

 朱玲

2019年03月26日08:50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你好,我们是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依法对你店进行检查,这是我们的检查证。”日前,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陈晓俊、汤明月走进江苏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高邮分药店进行检查。

当执法人员走进药店仓库时,店长杨某露出了不安的神情。汤明月查看货架上的药品,拿起一盒稳心颗粒,对杨某说:“请把进货票据和药品验收记录拿给我看一下。”

“这……好的,好的。”杨某踯躅地走出仓库,不一会儿就回来说:“我想起来了,这是我刚进的药,发票对方还没给我呢。”

汤明月见状追问道:“那这批药是从哪里进的?我们给对方打电话问问。”

杨某不吭声。

汤明月质疑:“药盒上都是灰尘,怎么可能是这两天刚进的货呢?”

杨某羞愧地低下了头:“我错了,我认罚。”据杨某交代,他通过江苏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业务员,以病人的名义从高邮市三垛镇某医院购进稳心颗粒80盒、麝香保心丸83盒、脑心通胶囊110盒,在药店内销售,没想到还没卖就被查了。

陈晓俊对杨某说:“按照GSP规定,连锁门店必须服从‘八统一’的管理要求。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要求,连锁门店不得从其他公司或非法渠道购进商品。你在加盟时就已知悉相关规定,说明你存在主观故意从违规渠道购进上述三种药品273盒。另外,你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未作验收、登记,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你的行为对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这3种273盒药品。随后,对杨某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杨某未建账,也没有验收入库记录,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购进数量即为扣押数量。根据杨某提供的该药店同类药品的销售记录,稳心颗粒和脑心通胶囊的销售价格为每盒24元、麝香保心丸的销售价格为每盒28元,杨某违法购进药品货值6884元。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所指从重处罚情形,决定对杨某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273盒药品并罚款的处罚。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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