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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撤销“挂证”药店GSP证书,限制“挂证”药师注册执业

陈燕飞

2019年03月20日14:01 来源:中国医药报

今年“3·15”晚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3月17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整治工作为期6个月。

根据《通知》,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督检查阶段两步走。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自5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通知》指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者陈燕飞)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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