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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暴干预渠道更加畅通

周玉林

2019年01月07日08:46 来源:中国妇女报

“本办法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项法定义务。”近日,云南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为强制报告责任主体。

据悉,云南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省份。云南省妇联主席和红梅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这是继2016年云南省妇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后,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云南反家暴工作的干预力度,畅通家庭暴力干预渠道,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疏忽或照料不周也必须强制报告

和红梅告诉记者,实施办法最大亮点是吸纳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些家庭暴力形式,将性暴力、疏忽或照料不周、遗弃、虐待、强迫婚嫁、强迫或唆使乞讨、强迫从事危险性特技表演、强迫吸毒、贩毒、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了强制报告的范围。

云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葛琪向记者作了详细解释:身体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侵害行为,精神暴力,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性暴力,包括强迫猥亵,伤害隐私部位,向其展示色情图片、视频或出版物等侵害行为。“疏忽或照料不周”往往被我们忽视,在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将其纳入了强制报告范围,具体包括因忽视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照顾不当,而严重影响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云南省妇联副主席李疆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为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报告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对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报告主体和执法部门具体明确

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进行处置。

对公安干警具体要做好哪些工作,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妇联接到公安机关案件通报后,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协调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及专业机构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

工作人员要采取“对加害人批评教育、加害人接受强制辅导教育、受害人接受心理治疗、受害人家庭接受针对性服务、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带离、撤销监护人资格、临时安置到庇护所等救助机构、寄养到亲属或其他家庭”等处理措施。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报案人出于善意报告,经证实并不属实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剑源告诉记者,该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本意,又合理兼顾云南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依法制定,在法律框架内有对应,同时又有创新。

张剑源进一步解释,该实施办法从细化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出发,对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等进行界定,对公安机关接处警、家暴案件的处理措施等加以确定,使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报告行为及相关部门的执行行为具体而明确,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将进行家庭暴力危险性评估和对于事后报警展开入户调查纳入公安机关接处警操作规范,并明确由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对严重家暴案件进行商讨,做出处理决定。(记者 周玉林)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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