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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在分类分级中产生

2018年11月27日08:35 来源:中国医药报

11月23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由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制定,旨在着力提升零售药店服务能力,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意见反馈截至12月6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行良好;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确定分类类别”,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制定分级标准”,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

此前,北京、广东、云南等部分地区已在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将全国推广。(记者蒋红瑜)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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