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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李滔:四类人可享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2018年08月24日17:49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董童)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情况举办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滔在会上介绍了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和主要待遇政策。

李滔表示,为启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规定解决四类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问题。

第一类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以后再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人员,如在黑龙江或者某地的知青,退休前在当地工作,退后后回原籍居住。

第二类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生活时间比较久,如在北京随子女生活的老人。

第三就是长住异地工作人员。指单位外派到异地工作的人员。

第四类是异地转诊人员。因为我国某些地方医疗水平有限,对病情无法治愈需要外转。

另外,李滔指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和政策,可以概括为就医地的目录,参保地的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的目录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原则上是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主要是指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参保地的政策就是指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执行的是参保地的支付标准和政策,主要是指参保地基金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按照参保地的政策执行。

就医地的管理就是指参保人跨省就医要遵循就医地相关的服务和管理的规定,就医地的经办人员为异地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

目前,除可以到异地看病外,还要实现直接结算。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其他的费用就由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再按月和就医地经办机构再来清算,可以减少老百姓的垫资和跑腿。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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