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者社保金缴纳应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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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报载,广东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实施的养老金一次性补缴凑足年限的方案停办了。而临近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年龄到线,但缴费年限不够的,今后只能先办理延长缴费,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
这一消息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显然影响甚大。它不仅意味着今后养老金的缴纳不能再一次性补缴完结,而且,对有些人来说,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甚至可能无法按时领到养老金。其另一层含义则是,届时可能不得不被动地“延迟退休”。这实际上也在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你想退休时享受社保待遇,那么,在经济条件许可时,还须提早做好社保缴费规划,该缴则缴,免得到时手忙脚乱,甚或无法补救。
灵活就业人员或自主创业者,因为种种客观因素限制,他们在缴纳社保金时会遇到诸多现实困难,如工作不稳定,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保关系或按时缴费;或一时资金紧张,社保金时常断缴;或遇到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社保金无法缴纳等等。因此,这部分人群的社保缴费确实不能按固定就业者同等要求。以往广东曾对这部分群体开了个“口子”,即符合条件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便可享受社保待遇。
广东此前的这一政策,兼顾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金的特殊性,但由于和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不得不终止。而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今后在缴纳社保金时,势必要向政策的刚性约束靠拢,否则就可能利益受损。国家法规和政策必须贯彻执行,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方案,亦应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社保养老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的体现。虽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遵循自愿原则,但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显然应鼓励更多人参保,以此提高全民福利和公民生活保障。
时下,社保养老虽有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政策措施,但应当承认,这些政策总体上灵活性不足。如何照顾其就业特点,提高对他们的社保服务,相关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都亟待完善。相较于有企业统筹缴纳的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显然更需要灵活、多样,政策要更多体现人性化和人文关怀。
由于社会就业的多元化,更由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势必会愈来愈多,而社保养老等公共服务对他们无疑是极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只有社会的公共服务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才能让其放开手脚去创业创新。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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