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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暴走团封路”待商榷

李蓬国

2017年08月29日08:33 来源:健康报网

8月25日晚上6时30分,山东省青岛市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交警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以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实施条例第76条也明确,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岂能以“健身场地不足”等理由违法?

交警部门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采取限行措施。但为“暴走团”让路的做法,不就等于向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只要人多、“抱团”,哪怕违法,法律也得为你“让路”?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部分群众自发组成“暴走团”所开展的日常健身活动,不属于条例中“大型群体性活动”范畴,并不适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规定,为其让路没有法律依据。

“法不容情”指的是严格按法律办事,并不等于法律“无情”,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大的“情”。“法外开恩”看似“有人情味”,但更容易变为“以情伤法”,破坏公平正义,到头来伤害的是所有人的“情”。

(责编:李轶群、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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