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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及待遇提升的双重影响及完善建议

2017年08月22日14:37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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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各地纷纷修订计生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天数呈延长趋势,产假待遇有提高趋势,这些规定基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有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同时也存在各地产假天数差异较大,违背统一和公平原则的问题,对女职工就业和晋升产生了负面影响。作者建议,按照法制统一与公正的价值目标进一步完善产假与护理假。

近两年,各地纷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天数呈延长的趋势,产假待遇由“基本工资”提升为“工资和福利待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被主流媒体誉为最大亮点。

各地纷纷延长产假,长度与待遇差异较大

笔者同时参照各地2016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新疆、广东、西藏于2017年修订),列出各地产假天数一览表(不含难产增加的15天以及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的15天):国务院规定顺产98天,各地产假却能相差最多237天,此项区别对待并无科学依据,导致部分人觉得不公平而心理不平衡。对于各地差异性护理假(陪产假)天数,也存在不公平问题,有人认为男性15天护理假太短,不能妥善照顾配偶“坐月子”。

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各地根据行政法规确立了更高保护标准。例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现实中住房补贴、副食补贴、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项“福利待遇”较高,产假期间不上班仍享受“交通费补贴”是否合理?

延长产假有助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但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这些规定基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有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吃皇粮”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的女职工为最大的受益群体。可以缓解其生育与事业双重职责之间的冲突。不少女职工确实有延长产假需求。2016年6月至9月,笔者参与全国总工会女工部重大课题《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在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共回收有效问卷7034份。统计结果显示:有46.47%的女职工认为产假1年以上合适。因为女职工生育二胎,其父母也因晚婚晚育多数超过60岁,与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时相比年龄偏大。帮子女照料第2个孩子往往不堪重负甚至成为被照料对象。但是,非公企业仍有32.70%的女职工休产假为90天以下。

产假延长及待遇提升在客观上加剧了部分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一些管理者以为生育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不了解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导致部分企业已制定排斥未完成生育任务女性的潜规则。尤其是在经济总体下行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的税务及用工成本不堪重负。大部分管理者认为女职工休产假会对本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影响最大是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而女职工长时间的休假使得许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替代人手且增加用工成本,此类“性别亏损”造成企业雇佣女性成本高于男性,极易导致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减少女性的就业机会。而且女职工长时间的休假导致其与社会脱节,尤其是连续生育子女时,休假时间长达五六年,会影响其返岗后的竞争力。不少受访女职工在面试时都被招聘方问过“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要孩子?”之类的问题。在江苏的座谈会上,有企业明确表示:“在招聘女职工时,将优先录用没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浙江省湖州市某企业管理者也坦言:“在面试新员工的时候要考虑她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意愿。”某非公企业女职工说:“同事怀孕基本都辞职了。”其辞职原因多为不堪忍受用人单位的排挤。在女职工集中的学校等单位,已经出现了强制性“生育排队”现象,女职工的生育权受到了限制。

建议统一产假标准,依法依规推行双方同意的内部育儿假

因此,尽管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呼声很高,但其影响就业与晋升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产假不宜过长,产假待遇也不宜过高。鉴于各地产假长度与待遇差异较大,有违法制统一及公平的价值目标。因此,笔者建议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关于产假与护理假的规定》,作为国家级法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标准(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之外,统一顺产产假天数为128天,男性护理假1个月,兼顾男性休陪产假的需求,体现男女共担育儿责任的理念并致力于消除性别歧视。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在法定产假之外,依法依规设置内部无薪育儿假,经双方协商保留岗位,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可以申请休育儿假至哺乳期期满。因其在法定标准之外,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协商制定额外的暂时离开岗位照料子女的假期,所以此类内部无薪育儿假并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此项灵活的休假制度可以兼顾双方需求和权益,这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例如,瑞典的生育假期有灵活性规定:在孩子满18个月之前,父母都可以使用无薪假期,且无薪假期可以和带薪产假一起休。虽然瑞典的带薪产假长达480天,其中父亲必休60天,但其间由政府支付生育补贴,相当于休假者工资的80%。依据基本法理,法律规定仅为底线,用人单位有权自愿给予生育职工较高待遇。

此外,政府应当鼓励社区开设育儿机构,包括婴托、晚托、假日托等,减轻女职工的育儿照料压力,帮助她们有更多精力用于职业稳定和拓展。(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刘明辉)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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