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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险不是“免罪金牌”

2017年08月07日13:56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日前,以江苏省如东县7.5万名学生为受益人的全县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成签约,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沈卫华表示,这是探索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公共安全事故风险,为全县学生安全用餐增设一张“防护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可以降低公众利益的责任风险,减轻企业的风险责任,可以依法强化食品企业对公众利益的赔偿责任与义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能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和第三方的安全监督作用,从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比如,对事故多发企业的惩罚性费率可数倍于基础费率,对长期安全生产的企业可降低保险费率,从而促使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的内部管控。

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与之不同的是,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更多是企业的道德风险而非纯粹的意外事件或者市场风险。这就让很多人担心,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给食品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并非万能,其只能有限地化解和分散食品安全风险,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要有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必须明确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保不是企业逃避主体责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参保责任保险为契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还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并采取综合配套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食品监管职能,不能以保险代替监管。(吴学安)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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