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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不能成为“免罪牌”

2017年07月27日08:21 来源:健康报网

日前,以江苏省如东县7.5万名学生为受益人的全县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成签约,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沈卫华说,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公共事故风险,为全县学生安全用餐增设了一个防护网。(7月25日《中国工商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致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不断增加。从地沟油、染色馒头、皮革奶,到白酒塑化剂、速成白羽鸡……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

食品安全牵系千家万户,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政府重要工作之一。一方面,当今的食品消费市场是现代科技化的产销过程,由于生产规模大,进入消费环节快,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应地就会造成受害人数众多,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公众呼吁加强监管、加大惩处之外,如何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已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商业保险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但国内食品安全事件,很多时候是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丧失道德底线造成的。这就让很多人担心,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给食品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

这就要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和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比如,对事故多发企业的惩罚性费率可数倍于基础费率,对长期安全生产的企业降低保险费率等方式,从而能促使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的内部管控。

食品安全责任险只能有限地化解和分散食品安全风险,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要有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必须明确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参保并不是企业逃避主体责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产企业要以参保责任保险为契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食药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食品监管职能,不能“以保险代替监管”。(吴学安)

(责编:盛月、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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