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造成危害”就能免于处罚吗
7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7年第6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因售卖过期和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被要求整改及处罚。(7月19日《中山日报》)
从通报内容来看,还是十分严厉的。但仔细看,还有如鲠在喉的地方。比如通报中提到的某超市,就没有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不予处罚的理由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看上去似乎“没毛病”,而实际上这种理由并不能成立。超过保质期的时间短,并不意味着其是“绝对安全的”,销售的数量多少和销售过期食品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
尤其值得一说的,就是“没有造成危害”这个说法。查处过期食品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尽可能保障消费安全。对食品进行保质期的制度管理,也是基于这个目的。并非所有过期食品都存在危害,为何即使过期食品没有变质,还是要禁止销售呢?这道理浅显易懂,就是要最大程度维护食用者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
“没有造成危害”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话,很多过期食品的销售行为,就都不能查处了。销售了过期的火腿肠,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会反问:你如何证明造成了危害?经销了过期的饼干,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也可以质问:我危害谁了,谁被危害了?再者说,“没有造成危害”的结论如何得出?有的危害未必能在一时半刻显现出来,可能造成的是隐性的长期的危害。
不论是否产生了不良后果,销售过期食品都应被处罚,如此方能让商家少些侥幸心理,让消费者吃得安全,吃得放心。(郝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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