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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治疗”需慎重

2017年07月06日10:03 来源:健康报网

即便已经出院1年多,离家700公里,回想起那19天的经历,38岁的河南男子余五(化名),身体还是会不自觉地发抖。2015年10月8日,因与妻子婚后感情不和,余五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并住院19天,后在警方协调下出院。2016年5月17日,余五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该精神病院侵犯了余五的人身自由权,判决院方公开道歉,并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7月4日《新京报》)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余五被院方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强制治疗”19天,倘不是他一纸诉状将精神病院诉至法院,并在一审中获得胜诉,恐怕还将“被精神病”下去。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时有所闻,有的是单位和家庭的纠纷所致,也有的是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采取非正常做法,但对精神病院来说,的确存在没能把好收治“入口关”的问题。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专门就“强制治疗”作出了明确界定:第一,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和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显然,余五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并接受“强制治疗”并不合法。

去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程序等。送审稿在“收治”专章中规定,“强制医疗所凭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等。当然,监护人或利益关系人提出送医的条件及程序,对违规、恶意、串通操作导致“被精神病”的法律责任等,还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付彪)

(责编:盛月、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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