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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类化妆品“表里不一”被严查

2017年06月23日08:41 来源:中国医药报

  6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最新一期关于9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通告显示,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和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检出标签标识防晒剂”或“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防晒剂”。

  从国家总局近期发布的化妆品不合格通告来看,实际检出产品成分与产品标签标识成分不相符,或与产品批件配方不一致的现象较为集中。

  为何表里难如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报检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所有成分的名称。

  相关人士表示,之所以要实施全成分标识规定,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其次是提供更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便于选择需要和喜爱的产品。7年过去了,这一规定执行效果并不见佳。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该所在化妆品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企业不按批件配方生产的问题较为突出。为确保化妆品质量,该所遂将防晒类产品配方标签比对列入国家化妆品抽检方案项目中。

  为什么有这么多产品 “表里不一”呢?上海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配方师杨跃飞博士坦言,有效成分添加与否、添加多少,添加的成分种类以及等级等,都将直接影响产品生产成本。“以SPF30的防晒产品为例,假设成本为20元,要想把它做成SPF50的高倍防晒产品,在不更换原料品种的前提下,原料价格是原来的1.5倍。”杨跃飞说。

  原北京工商大学精细化工(化妆品)专业教授闫世翔也表示,在当下,化妆品企业重视营销远甚于研发。在标识中出现各种高大上的成分添加,对一些企业来说,可以吸引消费者眼球,刺激销售。而消费者也极少关心那些功效成分实际在化妆品中到底有多少。

  以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亭防晒露为例,监管部门对于抽查的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批件标识中标明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当然,化妆品标识“表里不一”,跟相关政策也有一定关系。一位企业人士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化妆品产品配方更新必须要重新备案、注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成分变更备案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特殊用途化妆品更换原料则要重新申报注册,甚至需要更名重新注册,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的企业根本等不及,为了加快新产品上市、抢占市场,就干脆一边申报一边上市甚至不申报直接上市。

  绝不姑息潜规则

  有专家表示,化妆品全成分标识实施的意义不仅在于给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更好选择和使用,实际上也是倒逼企业诚信生产,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在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属国际惯例。在国外,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企业会对该不良反应事件做全面的因果论证分析。如若是个体差异引起过敏反应,企业会对消费者做全成分的斑贴试验,最终找出过敏原。在产品标签成分齐全、严格执行批件配方生产的前提下,这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厂商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但是国内很多化妆品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加之此前相关部门没有对化妆品批件成分与标签成分进行核查,这种不按申报配方生产、产品与标签成分不统一的现象逐步蔓延,甚至演变成行业潜规则。”该技术人士称。

  不过,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潜规则正被逐渐打破。自2016年起,国家总局陆续曝光化妆品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防晒类产品。国家总局此次通告也强调,上述9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在采访过程中,一位监管人士也建议消费者,在国内尽量不要购买没有经过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在购买化妆品时,要有意识查看其成分标识是否清晰完整,以规避易引发过敏的成分。(实习记者 张小岑)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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