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数据造假 有红线也要有阳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4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严打临床试药数据造假之火已经燃烧了近两年,此次造假定罪,无疑是再敲一记重锤。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特别是临床试验期间的数据造假行为,将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也是对药品监管权威的挑战,最不能容忍的,是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施以最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实为理所应当。相关司法解释即将出台,传递出一个明确信息,数据造假绝不仅仅是科研道德问题,更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之风到底有多剧烈,很难得出一个权威答案,但“数据造假早已存在,越规范越吃亏”的说法,在业内已经流传了许久。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始掀起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风暴,公布需开展自查核查的1622个药品注册申请品种,最终,企业自查后主动撤回1193个品种,占应自查总数的83%。这其中有因为疏忽纰漏或能力不足产生的差错,也必然存在主动造假的不法行为。
最高法发布消息的同时,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开表示,对于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列入漏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漏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情况。这一消息也引来了“是不是监管要倒退”的质疑。实际上,如果加强严管,科学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试验数据造假是可以甄别的,前提是要制定阳光透明的程序和规范来加以保证,更多引入同行评议和监督。
只有明确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建立阳光规范的监督管理,树立严肃的法律意识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真正在医药研发领域树立应有的清正风气,推动医药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发展和进步。(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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