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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无”老人或可免费入住养老机构

2017年03月24日08:53 来源:南方日报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老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或可免费。这是记者23日从深圳市发改委会同市民政局起草的《深圳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上获悉的。

除“三无”老人拟实行免费政策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拟实行低价收费,按当年深圳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且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不得少于3个月的缓冲期。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至少两年内不得调整

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方面,“办法”规定,此类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除“三无”老人拟实行免费政策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拟实行低价收费,按当年深圳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在收费项目上包括基本养老服务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其中,“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且可以按照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级定价;“膳食费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实行单独核算,并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深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个性化服务收费”则是指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个性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议确定。

“办法”强调,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且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不得少于3个月的缓冲期;调整膳食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必须事先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并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代理人)。

而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两类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调整都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

养老机构侮辱虐待老人将受行政处罚

“办法”还拟规定,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养老机构应建立收费信息监测制度,配备物价员或兼职物价员,建立相应的收费台账,并按规定报送信息。机构还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养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行为之一的,拟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养老机构有“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合同)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之一的,拟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记者 张玮)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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