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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 七情形属食品宣传欺诈

2017年02月16日14:41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人民网北京2月16日电 (曾璇) 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近日起至3月14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意见稿明确了多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办法》意见稿指出,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对于食品宣传欺诈的法律责任,《办法》意见稿规定,违反上述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宣传欺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除食品宣传欺诈外,《办法》意见稿还确定了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共10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责编:盛月、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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