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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店无证经营创可贴,违法!

孙建新 程雪良

2017年02月14日08:44 来源:中国医药报

“不对啊,这创可贴是药品!”季芳芳惊讶地说道。“怎么可能,创可贴不是日常用品吗?”副食店李老板反驳道。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李家巷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副食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一家副食店时,执法人员小季发现了货架上有创可贴,随即叫来了副食店的李老板,询问该创可贴的相关情况。

“李老板,这创可贴是属于药品的,你看,外包装有绿色标识‘OTC’字样,并且有‘国药准字Z20073016’等标识,这就表示该创可贴属于乙类非处方药,您可以对比下其他的创可贴,是不是没有此类标识?”小季耐心讲解道。“这竟然也是药品?真是长见识了,你们不说,我还真不会知道!”李老板面露难色地说道,“那这个要怎么处理啊?这是我第一次购进这种创可贴,还没拆封呢!”“李老板,您的副食店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是不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您先不要着急,先到我们分局去一趟,把具体情况说清楚,我们做下记录。”小季有条不紊地说道,李老板连忙点头。

经后续了解,副食店李老板购进该品牌创可贴共1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并有相应的票据。但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75元的罚款,以示警诫。

有鉴于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销售者对所购进的货物除要认真检查其真伪、是否过期外,还应看清产品标识,以免产生无谓的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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