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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应建立托底制度

2017年02月09日08:35 来源:健康报网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近日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100万元的诉讼费,每人限捐2元。1月25日,“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绿发会败诉,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有舆论认为,这种“天价诉讼费”已严重超出环保公益组织的承受能力,将使他们顾虑增多,不符合新环保法立法的本意。建议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2月7日《中国青年报》)

环境公益诉讼事关公共利益、公众福祉、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一路走来步履蹒跚,但每一个案例,都堪称公众的福音。“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公众曾经寄予莫大的期待。可既然败诉,法院收案件受理费也在常理之中。问题在于,189万元诉讼费从何来?“没有哪一家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这样高额的受理费。”自然之友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说,“我们会继续上诉,以应对不合理的案件受理费。”当然,人们期待着上诉后的胜诉。问题在于,高额的案件受理费不仅可能压垮公益组织,更在于有可能消减公益组织的内在积极性,同时损害公众对于公益性诉讼的参与热忱。最终损害公众利益,损伤经济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大计。

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本意是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如果败诉就要承担高额的案件受理费,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这不是鼓励,是阻止环境公益诉讼,与立法本意相冲突”。笔者认为,建立相关社会兜底制度,减轻公益组织的经济负担,实乃当务之急。

一是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为诉讼案件提供财力支持。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败诉的巨大风险。公益诉讼所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14年的调查显示,全国60%的环保组织无力负担固定办公场所的费用,超过80%的组织年度筹资不足5万元,而近半组织没有法律相关业务。

二是法院可对败诉的公益性案件诉讼费予以减免。依照《民事诉讼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应区别对待,更不应出现检察机关无需交纳诉讼费而环保组织需要交纳诉讼费的情况。

三是公益组织可通过众筹方式,取得社会的援手。“通过开展募捐活动,希望更多公众能关注到环境问题。”马勇说,“只有发动公众关注环境问题,才有可能解决根本问题。”也只有公众热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才会走得更远,步履更强健。(刘效仁)

(责编:盛月、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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