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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严惩7类“医闹”

2017年01月13日09:07 来源:北京日报

1月9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医院将与公安机关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医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配合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

并且严惩以下7类行为: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滋事、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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