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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过期药品货值金额

唐贵平

2016年12月15日08:50 来源:中国医药报

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监管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视。《药品管理法》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是计算罚款的依据,而确定货值金额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过期药品的数量,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执法中也存在争论。

基层执法实践中通常以现场查获的数量或以查获该批次药品的采购数量为依据计算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不足。以现场查获的数量为依据无法核算出当事人在未被检查之前可能销售劣药的货值,存在减轻经营者违法责任的可能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作用;以采购数量为依据计算货值金额固然能震慑违法分子,起到罚一儆十的作用,但若按该方法确定劣药数量,则会对当事人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药品的合法收入产生损害。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及震慑作用,笔者认为,在确定过期药品数量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事人能提供采购凭证和销售凭证或仅能提供销售凭证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及销售凭证,将在超过有效期后销售的药品数量及现场查获的药品数量确定为劣药数量。对于仅能提供销售凭证的当事人,执法人员还应当对药品来源进行查处。

当事人仅能提供药品采购凭证,但不能提供销售证据,执法人员也查取不到当事人销售药品证据的情况下,应以药品的采购数量为准计算货值金额。此方法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建立健全购销台账,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的采购凭证及销售凭证,执法人员也查取不到当事人的销售证据时,只能以查获的劣药数量来计算货值金额。但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行政相对人为减轻处罚而故意隐藏药品采购和销售记录情况的发生。

笔者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及其配套法规完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过期药品货值的确定方法,为基层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避免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处罚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贵州省普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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