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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有望本月出台 发挥终端作用降低药品价格

2016年12月08日08:40 来源:中国医药报

11月30日,记者从第三十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11月23日结束在系统内省级层面征求意见,正式文件有望于12月份出台。

“这次征求意见稿与此前若干稿的最大的区别是,承认了医疗机构采购的主体地位,可极大地调动医疗机构压低药价的积极性。”一位医药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说。还有行业人士表示,医保支付标准的出台或将对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产生影响。

按照通用名制定标准

药企须注重全国一盘棋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药品政府定价取消,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该文件还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但一年多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仅记者手中就先后拿到过3个不同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一位医保人士表示,近期医保支付标准规则制定工作进度之所以加快了,是因为“以前部委之间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现在部委的意见日渐趋同”。

在第三十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口头解读。“支付标准不是价格。药品价格是市场交易形成的,医保部门只能通过制订支付标准,间接影响药品价格形成。”段政明强调。

根据记者最新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标准确定为“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即对已通过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对暂未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原因,不具备按通用名称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自定支付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同一通用名下已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数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并不等于中标价。我们会要求医疗机构报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段政明说,至于一些创新药物,“我们会参照其在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具体销售情况和销售价格”。

正因为如此,段政明建议药企要维护好自己的价格。一位企业代表也向记者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企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战略尤为重要。

当然,段政明也表示,支付标准会根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支付标准使用三类情况分别对待

充分调动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

除了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方法以外,业内尤其关注支付标准的使用。征求意见稿将其分成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三是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

“第一种情况无需多言。后两种情况则直接影响产业。”有医药上市公司高管称,以支付标准为100元、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支付20%为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药品实际价格为80元,则医保基金仍支付80元,参保人员支付16元,即医疗机构实际收到96元,结余16元;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药品实际价格为120元,则医保基金支付80元,参保人员支付24元,即医疗机构实际收到104元,亏空16元。

段政明表示,结余原则上应该归医疗机构所有。至于第三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亏空,“那只能是谁卖出去的谁承担”。

“如果真如征求意见稿所言,那么不管政府是否允许二次议价,医疗机构一定会进行议价。因为每议下来的一分钱,都将是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时,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也将难以实现院内销售。”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直言。这不仅意味着药品价格继续下降会是未来的趋势,同时还预示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功能将逐步淡化。

“征求意见稿会直接调动医疗机构压低药价的积极性。虽然征求意见稿没有直言取消‘零差率’,但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上是否定了‘零差率’对于降低药价的作用。”上述医药上市公司高管称。

段政明直言,上述规定就是希望通过一组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物美价廉的药物,以促进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形成,同时实现合理用药。

编 后

作为医保控费的手段之一,医保支付标准制度让医保支付逐步由被动支付转向主动支付,最终实现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随着该制度的实施,医疗机构必定成为主动压低医保药品价格的主体,从而实现对以往药价形成机制的重大变革,此举在降低药品的不合理高价方面将比以往的招标定价更有效率。而药监部门正在进行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原则上以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医改破题指日可待。(记者 胡 芳)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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