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有免责条款也可能承担责任
【案情】原告孙某的儿子孙某某与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了入住公寓协议书,孙某某将老人送养至该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某在上述协议中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
协议签订后,孙某入住公寓。某日14时左右,孙某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在床边地上受伤。当晚10时29分,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孙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院认为,该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某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某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导致孙某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
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2年08月04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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