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境县夫妻可生“四孩”
张文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西共有8个县(市、区)与越南毗邻,边境地区居住着壮、汉、瑶、苗、京等民族。近年来,广西边境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为充实边境地区人口,《条例》做出前述规定。
《条例》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新增了产前检查陪护假和育儿假。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假期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据调查,婴幼儿照护问题是制约民众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广西老龄办主任梁丽玲介绍,当地将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此外,广西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等,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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