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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拒不履行食品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司法拘留第一案

2016年08月17日13:38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食品行政处罚决定的宜都市姚家店镇兴兴食品厂负责人吴某实施了司法拘留10天(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8日止)的强制措施。

  2015年7月17日,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宜都市兴兴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证书编号为:QS4205 1301 0091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法定程序期满后,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催告吴某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一纸空文”,拒绝履行。该局于2016年4月5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宜都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司法拘留10天的强制措施。这是湖北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拒不履行食品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拘留的第一案,也是湖北省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具体体现。

(责编:王亚微、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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