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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最利好”社会办医新政出台

2016年08月24日08:24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手机看新闻

根据财政部官网浙江财政新闻联播显示,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意见要求,到2017年,全省社会办医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较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最利好”的财税政策来支持,这些“红利”你都知道吗?

加大财政支持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丰富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对健康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金合作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

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捐赠资助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落实税费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立回报激励机制

在确保医疗机构保持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可从当年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社会资本出资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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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晓华、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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