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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会涨价吗?国家医保局详解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如何改

人民网记者 闫妍

2021年09月06日15:53 来源:人民网

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钱袋子”,也与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紧密相关。近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价格该降的及时降 涨了的要看得到社会效益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一轮两轮的涨价降价,更不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而是要在促进公平、增进福祉等方面发挥作用。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说,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无论给价格做加法还是做减法,都要有矩可循;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

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疾病多种多样,治疗方案复杂,全部采用同一套价格形成机制、规则和方法,难以反映服务本身的特性。《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此外,国家医保局明确指出,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事前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不能偏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事中分析调价影响,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事后做好协同,将调价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发挥价格杠杆功能 在“5+3+4”上精准发力

《试点方案》提出,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试点方案》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3+4”:

“5”是指建立五项机制:一是建立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避免大水漫灌。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三是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在做好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四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五是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运行情况评估,构建监测考核评估与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激励约束关系和传导机制,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

“3”是指强化3项支撑:一是优化管理权限配置,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匹配国家、省、地市等各个层级的管理能力,更好地反映医疗资源的属地化特征。二是完善定调价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更好地满足规范有序、灵敏有度的管理要求,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三是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等。

“4”是指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包括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

释放改革红利 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腾出的医药费用空间,首先要向人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提高百姓看病就医的获得感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转向“质的提升”。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结,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

同时,国家医保局强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既需要服务能力“上台阶”、医疗技术上水平,也需要把负担控制在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要平衡好“医院看得好病”和“群众看得起病”的关系。

(责编:刘佳、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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