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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因供货不足提出放弃中选资格 联采办回应处罚决定

4家布洛芬中标企业 华北制药价格最高

张鑫统筹/余美英

2021年08月26日08: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针对首家因断供被处罚的企业,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进行了回应。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有猜测称华北制药违约是因为集采中选价格低影响了利润,对此,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回应表示,布洛芬缓释胶囊共有4家中选企业,其中华北制药的中选价格是最高的,为8.04元每盒(30粒)。

  中标必须履约、违约必受惩戒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将华北制药纳入“违规名单”,取消其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联采办表示,截至7月底,第三批集采已实施9个月,各中选企业平均供应中选药品已达全年约定采购量的1.5倍。第四批集采已实施3个月,各中选企业平均供应中选药品已达全年约定采购量的45%。总体来看,中选企业认真执行集中采购协议,按照约定采购量严格履约,对医疗机构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需求总体能够积极满足供应。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协议规定的约定采购量内出现违约现象,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以来的首次。

  关于华北制药违约事宜,联采办已经在8月20日的公告中说明,由于该公司在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未能在山东省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经多次约谈协商,供应情况仍未改善,该企业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放弃中选资格。近期,我们也注意到华北制药就此发布了公告,承认供应不足主要是公司产能不足、内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因此,华北制药此次违约失信的事实是清楚的。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标书中明确约定,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的,将列入“违规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置。鉴于这是全国集采以来第一起中选企业无法完成约定采购量而放弃中选资格的事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联采办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向社会释放“中标必须履约、违约必受惩戒”的强烈信号。

  取消其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投标资格的处罚,是基于其在一个省内无法供应约定采购量作出的适当惩处。下一步,联采办将密切关注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其他6个省份的供应情况,如再次出现供应问题,有关省份也将及时启动处置措施。同时,山东省有关部门正在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华北制药的违约事实开展信用评级,不同等级的信用评级结果将产生相应影响。

  四家中选企业华北制药价格最高

  有猜测称,华北制药违约是因为集采中选价格低影响了利润,对此,集采办表示,布洛芬缓释胶囊共有4家中选企业,其中华北制药的中选价格是最高的,为8.04元每盒(30粒)。

  集采前,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天津、山西、青海等部分省市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销售价与中选价接近,但由于未实施带量采购,2020年该药销售额仅有50余万元。集采后,采用“量价挂钩”的方式,约定了华北制药以中选价在山东等7省市供应7975万粒,一年销售额可超2000万元,但华北制药却未能尽责履约。

  集采办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严重,常用药价格高达国际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2-3倍,与此同时,主流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近40%,明显高于其他消费品行业,既加重了群众和医保基金负担,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也制约了医药卫生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初衷,就是把药价虚高的水分挤出去,促使药价回归合理水平,降低群众费用负担,使患者用得起药。

  集采办表示,在采购标书中要求企业不得低于成本报价,通过公平竞争产生中选结果。因此,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是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在新的采购模式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应通过恰当的战略布局和产品管线,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供应链体系,以及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等,进而获取市场认可的盈利,而不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的保护,通过加重群众负担的方式取得利润。这也是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集采办在此也提醒,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后,按协议价格和协议量履约是中选企业应尽的责任,应摒弃改革前报低价而不供应的错误做法。

  已按既定遴选程序确定替补企业

  集采办表示,华北制药申请放弃中选资格后,山东省医保部门立刻启动备选企业程序,已按既定遴选程序确定由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替补企业供应山东省,并按珠海润都制药在国家组织集采的中选价4.05元每盒(20粒)供应,该价格低于华北制药的中选价,山东省患者将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同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集采办表示,过去几批集采中,已经通过优化规则,逐步增加了中选企业数量,强化了供应保障,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完善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测和处置。进一步明确企业供应履约责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中选企业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供应,满足中选药品采购需求。联采办将加强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监测预警,针对采购中发现的企业不履行供货协议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各省份也将积极履职尽责,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信用评价压实中选企业履约的主体责任,对于中选后无法履约的企业给予失信评级,并作出相应处置。

  二是切实加强违规名单、失信评级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应用。加强违规、失信结果的运用,在今后的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申报条件中,进一步对违规、失信的企业有所约束。在开展已集采药品协议期满的接续工作时,强化供应、信用在产生中选企业过程中的权重,使守信者更多更易中选,让失信者受制约。

  三是执行备选机制,提高市场供应稳定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文件已明确,当中选企业无法及时供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时候,所在省份可启动备选企业选择程序,确保临床供应充足且价格合理。

(责编:孙红丽、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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