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超50%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努力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扩大大病保险覆盖人群范围
为了更好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大病保险的重要意义,促进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通知》还透露一个利好:按照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探索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形成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政策统一、相互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制度之间大病保险的待遇差距,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提高困难群体大病报销比例
《通知》特别指出,要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
完善分段支付实现“一站式”结算
《通知》指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求各地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在医保支付方式上,《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切实减轻患者的资金垫付压力。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
各地如何确保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通知》指出,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健全筹资机制,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还可结合实际情况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服务。(实习生 刘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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