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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考核有新规

2016年10月12日08:23 |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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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考核有新规

为做好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明确了现场评估检查细则。

现场评估检查细则规定,增设药品进口口岸,须与本省(区、市)医药经济规模和药品进口需求量相适应。药品进口需求连续3年达到每年10个品种及总量200批次以上(不包括中药材)的,可设立1个药品进口口岸;达到每年20个品种及总量400批以上的,可设立2个药品进口口岸;设立3个以上,按此标准类推。

按照《方案》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并于4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总局批准。审查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同时拟定该申请的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及专家组的人选,一并报国家总局批准。总局批准后20日内,按照批准的现场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估,专家组应于现场评估后7日内作出评估报告,经中检院审核后报总局批准。

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可要求申请的省级局补充相关材料,原则上补充资料应在发出通知后6个月内补齐。逾期未反馈或仍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直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总局。

《方案》规定,资料审查期间,应制定具体的现场评估工作方案,拟定专家组人员组成。国家总局和中检院可派观察员参加专家组。(国 讯)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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