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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

2016年09月12日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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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研究制定了《牡丹江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组织实施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或体系检查。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文件管理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自查一次,每年的1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

目前,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正根据该《办法》监督指导辖区企业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上报的自查报告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监管档案的一部分。同时,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将认真分析研究各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对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如发现企业瞒报、漏报,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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