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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2019年02月14日08:25 来源:健康报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记者甘贝贝)

(责编:许心怡、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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