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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

2018年11月27日08:37 来源:中国医药报

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该通知于11月20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否则,不得执行相关政策。

与此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市药品招采办法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药品招采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对价格波动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药品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记者杨菲)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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