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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才能真正体现最严监管

2018年03月02日08:3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毕井泉局长在2018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必须坚持处罚到人的要求。这一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去年8月《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中已有提及;近日,更是与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大食药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坚持处罚到人,有利于凸显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食品药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自古有云“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更是强调“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这都凸显食药安全在国家与社会安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对于侵犯人民群众食药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从严把握追责标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而处罚到人,就是严惩最好的体现。监管,说到底是对人的行为的监管。监管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所有不合格的食品药品、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后面都应该有人负责,这往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如果对于违法案件只是轻描淡写地以罚款代替监管、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或是以所谓的单位违法罚款了事,甚至随便找个具体操作人员“顶包”,无法体现“四个最严”中“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核心要义,对不起人民群众。因此,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法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问责。

坚持处罚到人,有利于传导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不仅要对物,更要对人。对物的管控,可以传导对人的震慑;对人的处罚,更可以传导对单位、集体、家庭、行业乃至社会的震慑,更具有普遍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食药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必须从严把握“罪与非罪”“过责相当”的本质特征。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会同司法机关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资格罚法规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资格罚的运用,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药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记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灵活运用约谈、发“警示信”等方式,加强对一般违法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警示提醒;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或会同工商、税务、金融、社保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处理信息,令其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震慑效果。

坚持处罚到人,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查办个案只是一个“点”,但通过个案查办厘清技术问题与管理问题,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督促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予以信息公开、举一反三,在一个领域、一个环节或一个区域形成震慑和促进,这就是一个“面”,对于强化案件查办的效能具有积极意义。食品药品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人,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就是要着力厘清岗位管理职责,查清涉案单位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就要由企业的质量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不合格产品、所有违法案件都要处理到人,才能真正体现“最严格的监管”。

(责编:盛月、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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