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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地有声  增强案件查办震慑力

三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2017年08月30日08:58 来源:中国医药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案件后续处理,加强涉案产品风险防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充分体现了国家总局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态度和决心。意见强调,要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风险控制,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为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威慑力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提升违法追责的级别,有利于增加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食品药品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必需品,自古有云“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更强调“药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这无不凸显食品药品安全在国家与社会安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对于侵犯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把握追责标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绝不能简单地以罚款代替监管、错误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最严”中“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核心要义。这就要求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商请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只有正确运用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手段,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发挥两种处罚手段在打击犯罪、教育群众、保护群众上的积极作用。

  强化涉案物品的控制,有利于传导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不仅要对人,也要对物;对物的管控,也可以传导对人的震慑。一是对于涉案的非法产品或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控制。第一现场要就地封存或者下架停止销售,要震慑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要查清问题产品的来源去向。该召回的要紧急召回,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等控制措施,避免风险流弊,对问题产品整个生产流通链条上的相关人员传导震慑。三是要查清涉案单位人员,厘清岗位管理职责,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四是查清案件原因,厘清技术问题与管理问题,督促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举一反三,在一个领域、一个环节或一个区域形成震慑和促进。

  落实查办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增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查办个案是一个“点”,信息公开是一个“面”,落实对案件查办情况的信息公开,有效地将一个“点”扩展到一个“面”,增强了案件查办的榜样、警示以及教化的作用。在当今资讯发达的现代信息社会,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日益与检查、检验、办案等传统监管手段一起,成为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路径,也成为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可靠渠道。实践证明,违法企业忌惮“违法公告”“曝光台”“黑名单”等信息公开形式,害怕更甚于怕罚款。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已经成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治理的重要利器,更有利于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的震慑效果。为此,要加快构建案件信息常态化公开机制,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的所有案件处罚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还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不断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与灵活性,既强烈震慑不法分子、教育从业人员,又及时警示风险、引领食品药品安全。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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