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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以房养老”骗局,我们该怎么做

陈光华

2017年08月23日13:53 来源:中国妇女报

近日,一些北京老年人本想“以房养老”却“房财两空”的新闻引发大众关注,震撼着善良群众的内心,纷纷谴责诈骗嫌疑人的恶行。

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面对这些用“以房养老”骗局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径,忍不住想剖析剖析,将诈骗嫌疑人的手段示之于众、广泛传播,让老年朋友们不再上当;在普法的同时,提示大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以房养老”骗局,知道该怎么做。

诈骗过程

我们来看看“以房养老”骗A女士的过程。

第一步:A女士轻信“朋友”是导火索。2016年A女士在“朋友”B女士的推荐下,接触到名为“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B说:“完全没风险,就是将房子拿去小贷公司做抵押,抵押到的钱交给C做理财,不妨碍房屋自住,也不妨碍出租,小贷利息由C还,每个月给A女士3%利息,一年期满后本金退回,再把房子赎回。”经过B女士的几次劝说,A女士动了心。

第二步:不让家人知道是圈套。在A女士动心,决定拿个人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做抵押借款时,B女士对A女士特意嘱咐不要让家人知道,A女士也心想:“家人知道后会不同意,等挣到钱再告诉他们,不大家都高兴嘛。”A女士的一时心善误进了设计好的圈套。

第三步:不熟悉所签文件是陷阱。后A女士与C介绍的中间人D在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将“房屋抵押、还款、买卖、产权转移、过户、领取材料等权利”全部委托给了D,并办理了公证(含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整个过程D说是走流程,A女士不知道是公证,以为是“以房养老”合同,没看内容就签了字,签字后也没有拿到这些文件。这就为将来A女士还不上借款,D自行(不需A女士同意)卖房做好了铺垫。

第四步:过户给钱是最后稻草。在A女士与E(银主,即真正放贷人)到建委(房管局)办理完抵押过户手续后,E给A女士账户上打了220万元借款,A女士把其中28.7万元转给了D做服务费,剩下的191万多元打给了B,由B交给C做投资理财。除B给A女士出具的一张借条(B向A女士借款200万元,2016年5月20日给付13.5万元,以后每月支付6万元直至2017年4月20日返还本金)外,既无投资理财合同,亦无其他债权文件。

第五步:房子被卖才如梦初醒。之后,A女士只在前两个月收到C给的20万元理财利息,后C便不再给理财利息,从电话敷衍到人消失。而D的催债电话越来越频繁,直至A女士的房子因D有委托手续而卖出,新的买家上门敲门准备收房时,A女士才如梦初醒,知道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陷阱,报警并提起诉讼。

受害人的损失怎么办

看了上述这个过程,不禁为诈骗嫌疑人处心积虑、设置合法形式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感到惊讶。那么,骗局发生后,A女士的房子能否要回来?

A女士将“房屋抵押、还款、买卖、产权转移(过户)、领取材料、愿接受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等权利全部委托给了D,并办理了公证(含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之后,因D具有现行法律法规下的合法外衣,若其进行房屋转手时的价格是合理价格(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的75%),且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对前述情况不知情、没有恶意串通等情形),并办理完毕产权过户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将很难追回。

但是,若公安机关对A女士的报警受理,经过侦查——检察——审判等程序,最终认定D等人犯诈骗罪情况下,若D与买家之间有串通情形,这将是法官确认D与买家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即找出D与小贷公司、买家等共谋诈骗的证据,才有可能拿回被骗的房产,若房屋已被转手两三次,要回房屋难度将增大。

大家也许还关注,A女士的房子已经被卖了,如果要不回来,损失就没人承担了吗?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A女士可以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不当得利、民间融资纠纷等案由起诉B和C等人,追回相应损失,具体案由、诉讼请求等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必要时可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司法热线等求助。

法律小贴士

在这里,笔者建议广大老年朋友和家属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避免上当受骗。对此,给老年朋友和家人出几个小贴士:

一、不贪小便宜。精打细算、勤俭持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不能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也许自以为占了便宜,最终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二、不听信“托儿”的话。像“千万不要和您朋友说,说了他也会弄”“怎么也不要和家人说,以后赚了大钱再告诉他们”这类话,是诈骗分子们惯用的伎俩,老年人要消除跟风心和贪财心。

三、遇事多商量、多求教。相信家人朋友,遇到房产等重大财产处理时,最好别一人做主,俗话说“旁观者清”“兼听则明”。

四、多看法治类节目。家人要把平常在报纸、电视上看到的典型案例告诉老人,经常和老人交流,加强防范。老人平常也可多看看央视《今日说法》等法治类节目,增强法律意识。

五、合理维权。老年人在身陷“以房养老”等骗局后,要理性对待,合理主张诉求,多用司法途径解决,避免因被骗后的冲动造成没必要的其他损失。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防范老年人被骗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人的责任,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将防骗“关口”前移,随着法律法规完善,诈骗分子将无容身之处。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部法官助理)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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