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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作药品兜售,未造成后果商家也应给予三倍赔偿

2017年08月23日13:53 来源:中国妇女报

  3个月前,一家公司在我所住小区内广场搞展销活动,推销其公司新研发的保健品,宣称该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的功能。我获知后,为患老年痴呆的母亲购买了一个疗程的保健品。事后,虽发现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与公司的广告宣传并不一致,可为了能治疗母亲病情,仍抱着希望继续购买,前后共计花费1.68万元。

  近日,由于母亲又一次因患病而走失受到重伤,我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尽管其有过不实宣传,但产品的确具有保健作用,尤其是产品与我母亲受伤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赖小琴

  赖小琴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作出三倍赔偿。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第73条也指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保健品属于食品,公司所发广告内容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与保健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也不一致,甚至公然宣传有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的功能。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虽然你母亲重伤来自于走失后的事故,的确与公司的不实宣传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实施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正因为公司推销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的功能,却仍然宣称具备此功能,欺骗、误导包括你在内的消费者购买,客观上也使你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决定了本案已经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作出3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你已经花费1.68万元费用,意味着该公司必须向你赔偿5万余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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