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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职业打假变“假打”

2017年08月14日14:24 来源:中国医药报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条款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打假规定。职业打假者嗅到了更大商机,一时间,针对食品打假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多了起来。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北京市就活跃着上百家职业打假公司。由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业打假进行约束和限定,这就造成了职业打假一直“野蛮生长”,甚至出现了一些有违初衷的问题。

一些职业打假者过分注重打假的经济利益,而抛弃了打假中蕴含的社会利益,在赤裸裸的逐利行为中将职业打假变为职业“假打”。比如:很多职业打假者习惯于通过抠说明书字眼、钻法律漏洞、人为造假等手段进行索赔牟利。有的将快过期的食品藏在日用品堆中坐等过期,有的甚至采取一些隐蔽手段污染食品。还有一些职业打假者发现造假线索后,并不急于进行投诉举报,而是通过私了手段,违法敲诈、勒索经营者。更有甚者,将“假打”升级换代,不仅自己“假打”,还在网上肆无忌惮地大肆宣传,只要网友交了培训费,就给予远程培训、提供线索,甚至到现场指导。这些涉嫌违法的打假行为,不但不能提升职业打假的社会效益,不能促进职业打假正能量的发挥,反而会干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造成谣言传播和舆情失控。

违法“假打”目的是追求私了,获取更多的一己私利,这就决定了打假人多在私了不成时才投诉举报,这不但不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出击,而且造成调查取证时间滞后,取证时现场大多已被人为改变,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带来更大难度。更重要的是,从执法实践来看,举报前职业打假者习惯通过“封口费”等手段威胁企业,举报后还习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信息公开等手段向监管部门施压。监管者在证据明显缺失的情况下,还要配合假打者的“假动作”,做一些效率低下、于事无补的“场上跑动”,使得有限的监管力量被牵制、消耗,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合理推进。

笔者认为,一线监管人员才是责无旁贷的专业打假者。这是因为监管人员更熟悉法律和监管业务,能更好地识别制假造假行为。“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符合社会分工规律,可以整体节省社会运行成本,处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更为公平公正。

正是考虑到职业“假打”产生的种种弊端,去年送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就为区分“打假”和“假打”定下了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非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的行为。

最初,社会上支持职业打假是为了促进社会共治,进而产生强大的监管合力。既然如今合力作用不明显,反而出现“假打”扰乱监管秩序,那么采取措施整治“假打”就非常必要和及时。笔者认为,后续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也要与时俱进,对职业打假行为严格监管,防止职业打假行为“野蛮生长”、恶性膨胀,严防“假打”丑态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干扰市场和监管。(叶贤圣)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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