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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毒 就得从严惩处

史洪举

2017年07月25日07: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该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认定为“重伤”,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解释可知,明知患有艾滋病而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将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则将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由此可见,在当前防艾控艾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对传播艾滋病行为保持着高压态势。而该司法解释对惩戒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显然具有积极作用。

为打击故意传播性病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即便该行为没有导致他人罹患性病,也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之所以列出专门条款规制传播性病行为,主要在于性病是一种传染性强、复发率高的疾病,对人体的身心健康有着非常大的危害,并会危及家庭和睦,影响后代健康,甚至会导致胎儿畸形。

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将传播艾滋病行为单独列出,做了与传播普通性病不同的规定。其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其二,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认定为致人重伤的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如果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无论行为人是否系卖淫、嫖娼,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这与传播普通性病行为有着明显不同,普通性病患者只有以卖淫、嫖娼方式传播性病的,方构成犯罪。这旨在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报复社会的患者。因为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患者心理扭曲,发泄私愤,以“一夜情”等非卖淫、嫖娼的方式传播疾病。

虽然全世界众多医学研究人员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至今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可以说,这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传染性疾病,并且,患者在临床上可能并发神经系统、肿瘤等症状。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该患者等同于被判处了“死刑”,将遭受极大的心理痛苦和身体折磨。为宣传和普及防艾知识,世界卫生组织于1988年1月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可见各国均对防艾控艾相当重视。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侵害。传播艾滋病行为比贩毒的社会危害更大,后者造成的危害尚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减少或挽回,前者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则无药可治。对此,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从严执法的态度,查处并严惩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进而减少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恐惧,促进防艾控艾工作有新进展。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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