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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命名要严管更要严罚

2017年05月02日08:21 来源:健康报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监管,其中包括,“保健食品应当明显标注特殊标志,产品名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4月29日中新网)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如《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曾明确,“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很明显,从“不再批准”到“不得生产”再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意味着针对“保健食品命名”的管理,正在变得日益严格。

之所以要明确“保健品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如果继续允许“保健品以保健功能命名”,如以我们十分熟悉和常见的“养胃”“补血”“健脑”等保健功能进行命名,那么势必会给保健品经营者借此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提供极大便利。很明显,这些保健功能极易与一些药品的治疗功能产生混淆。因此,如果不彻底禁止“保健品以保健功能命名”,那么势必不利于将原本作为食品的保健品与药品严格区别开来,彻底厘清“保健品”与“药品”的界限,避免“食”与“药”被混为一谈。这不仅有助于在“命名”这个源头上有效预防、堵死经营者利用“保健功能”误导、欺诈消费者的空间,而且也能让保健品“名副其实”,还原其食品的本来面目。

当然,治理保健品欺诈乱象,除规范命名外,另一方面相应配套罚则,同样至关重要。比如,如果经营者仍坚持“以保健功能命名”,或者虽不再以保健功能命名,但在实际宣传推广过程中仍然以此误导、欺诈消费者,究竟应如何处罚、追责?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的相关处罚往往是并不给力和不到位的。比如,对于那些大肆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保健品经营者,即使处罚追责,往往也只是行政处罚,并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是行政处罚,按照现行法规,处罚标准同样也显得不给力,如据《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相比保健品欺诈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如一些老人为此倾家荡产、贻误病情,上述区区万元计的罚款,显然并不相称,难以做到“罚当其罪”,也无法实现“以儆效尤”。(张贵峰)

(责编:盛月、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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