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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是非多,维权难度大

2017年03月29日09: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为拥有一双自然的双眼皮,前后历经4次手术,仍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刘女士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某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退费并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2014年在一家美容院做了外双眼皮手术,但因为想调整双眼皮形态,在术后5个月前往被告的美容门诊部咨询,表示想调整为内双眼皮,同时将后眼角向下移。之后,刘女士与美容门诊部签订协议,于2014年11月在该美容门诊部做了重睑修正手术(调整为内双眼皮),于同年12月做了下睑下置手术(下眼袋矫正术)。但刘女士认为术后效果不理想,没有变成内双眼皮,眼尾也没有达到向下调整的效果,同时术后半个月内出现了眼睛红肿的现象。

  2015年3月,刘女士再次来到该美容门诊部做了矫正手术,以期让双眼皮更窄一些,但是效果仍未达到。

  刘女士认为美容门诊部的手术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将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重睑修正手术及下睑下置手术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美容门诊部辩称,其没有任何违约和侵权行为,且几次手术术前均已经尽到了内容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刘女士也对此签字确认。此类美容手术的恢复期为6~9个月,对于刘女士频繁地进行调型及矫正手术行为,其已经尽到多次提醒、提示后果的义务。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刘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院向刘女士释明,刘女士将案由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明确美容门诊部手术过程没问题,但手术方式有过错,其前往该美容门诊部是想将双眼皮的眼线包起来,变成内双。美容门诊部的过错在于其没有明确告知刘女士手术内容及手术流程,侵犯了其知情权。法院向刘女士释明其举证责任后,刘女士撤回了本次起诉。

  □ 法官释法

  医疗美容系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建议大家在选择美容诊疗业务之前,核实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如果因美容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进行维权。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美容医疗机构违约,则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约行为。若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张美容医疗机构侵权,则需举证证明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存在医疗损害结果、上述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因医疗美容多以美化外貌、形体为主要目的,故此类案件中存在医疗损害结果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如在本案中涉及的“双眼皮的宽窄,眼角的开合大小和方向”问题,双方就有不同的标准,且一般的医疗美容合同中也不会对此详细约定。同时,美容医疗纠纷中,要确定美容医疗方存在过错主要依赖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而非任何一方的主观认定,加上医疗合同一般会写明手术风险,红肿、发炎属于术后恢复期内典型情况,故美容医疗纠纷案件呈现维权风险大、诉讼成本高的特点。(记者 李源)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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