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查获假药案件
近日,江苏省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微整形市场专项检查,发现一微整形店内物品标有“BOTOX”外文字样。后经公证翻译,该产品批号为C3304C3,许可编号为06.10.2010-130/20,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有“药品”“处方药”等字样,外包装盒正面标示“减少肌肉神经活跃,减少肌肉过度收缩,达到临时性和可逆性麻痹效果”。该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产品标签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依据该条款,上述“BOTOX”(保妥适)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侦办,并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陈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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