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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出新政

2017年01月26日08:45 来源:天津日报

  职称评审主要看五个方面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单独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重点评价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实践经验以及服务质量五个方面,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做基层卫生职称申报条件,弱化论文、科研要求。

  意见明确,制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对居民综合性健康管理和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培训等情况,将病案、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护理记录、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慢性病管理材料、辅助诊断报告、审核处方材料、健康档案管理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在评价方式上,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参加临床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申报正高级的参加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工作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及专业理论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考核、主管部门统筹推荐、评委会评审的程序进行。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人员,颁发全市统一的资格证书。

  此次新出台的意见适用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门诊部(所)等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的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与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在该机构中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意见规定申报职称。

(责编:赵敬菡、李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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