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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8日08:32 来源:中国医药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日前出台,明确提出被检查的药品经营单位有拒绝、逃避检查行为的,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企业GSP证书应予以收回。

规定明确,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委)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违反GSP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向发证机关建议收回GSP证书。

规定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品飞行检查中,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省、市(区、县)局组织的药品日常检查、药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等行为的,要收回企业GSP证书。除了对严重不符合GSP进行量化外,规定首次明确,在检查中企业如有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等5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属于严重不符合GSP规定,被检查单位GSP证书将予以收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回药品GSP证书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在省、市局网站公告。

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可向收回GSP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发还申请,经食药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GSP证书予以发还,并自发还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在省、市局网站公告。该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张伟峰 陈宁)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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