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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熏肉竟是不明猪肉所制

肉内亚硝酸钠含量全部超标 犯罪嫌疑人获刑14个月

2016年11月30日13:46 来源:广州日报

一名80后外地男子为牟取暴利,在肇庆四会市租用加工厂把大量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随后运到东莞市某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近日,四会市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发时刚满三十岁的王某是贵州人,小学毕业后就到社会上打拼,几经辗转来到四会市谋生。王某文化程度不高,加上贪欲作祟,去年8月至10月期间,他在未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了四会市某乡镇的一处旧工厂用以加工肉类。据王某供述,在这期间,王某不定期地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大量未经任何检验的不明猪肉,然后由两名工人用过量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将这些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制作完毕后,由王某把这些烟熏肉制品运往东莞市某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

今年3月初,歹心不息的王某重操旧业,在原来的旧工厂内,重新雇佣三名工人将购买来的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然后运往上述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王某此次销售的烟熏肉约3600斤,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32400元。

3月24日,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王某的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烟熏肉1000多斤、正在腌制的猪肉4000多斤、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具一批。经认定,被查获的烟熏肉和正在腌制的猪肉价值近5万元。

经检测,肉内亚硝酸钠含量全部超过标准值,均不合格。四会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肉类制品,且亚硝酸盐超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卜婷 梁月婷)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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