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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慈善信托仍需完善配套政策

2016年11月29日15:59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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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展慈善信托仍需完善配套政策

   近日,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的迫切需求,中国慈善联合会日前联合国内知名慈善组织、大型信托公司和专家学者,共同在北京发起成立了慈善信托委员会,指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成为公益慈善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

   按照慈善法的定义,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从信托的起源来看,信托制度设立之初,便与慈善公益事业息息相关。1601年英国颁布的《慈善用益法》是慈善信托的起点。随着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走向国际。可以说,慈善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66.2万个,年度慈善捐赠额已达千亿元规模。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给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慈善信托可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多方面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对于我国慈善事业而言,信托机制的建立将带来多种积极因素。

   首先是慈善信托的规则更加严密,有利于引导慈善活动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除了遵照慈善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募集和管理,还需要按照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规范履行受托职责。

   其次是对于慈善捐款形成的财产能更好地保值增值。慈善信托募集形成的善款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就与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形成隔离,不会受到其他利益纠纷的影响,还可以扩大和提高善款对受助群体帮助的范围、持久度和有效性。

   此外信托公司作为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放在首位,还使得慈善信托可以规范、透明和专业化。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早在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就首次将公益信托以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2008年为支援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银监会发布相关文件,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但随后,公益慈善信托在我国一直发展较为缓慢。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没有跟上;二是慈善信托税收的优惠政策没有跟上,影响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今年的慈善法对此有所改进,明确“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这是一个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在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细则之后,才能算是真正落地。与此同时,在信托法也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故此,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则的尽快出台,已经是发展慈善信托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尽快地建立起一支值得公众长期信赖的受托人队伍,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形成完备有力度的社会支持措施等都是慈善信托走向实践中所急需解决的问题。相信随着配套制度的日趋完善、社会各界人士对慈善信托更加了解、更加愿意接受信托方式,慈善信托终会迎来真正的大发展。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师)

(责编:陈烨菲、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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