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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还需配套法规补充完善

杨勇 刘钢
2016年09月27日09:22 |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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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法还需配套法规补充完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强化了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使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实效,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有关部门除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外,还应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机制和制度,以补充和细化该法中有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和处罚性规定应对称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四节,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高标准严要求,而在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第九章“法律责任”方面却没有对应分节,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具体,而监管和处罚方面规定过于笼统,显得整体框架不够对称,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中予以细化。

  应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同为一个监督管理部门,且二者同为关乎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但从两部法律有关行政许可及罚则内容对比来看,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不易操作。例如,同是无证生产经营,若是药品,则处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是食品,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要最低处以5万元罚款,这就为基层监管执法带来了掣肘。为更充分地体现《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律配套规定中细化相关罚则的适用,以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

  应准确理解和正确掌握立法宗旨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除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不对出厂的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甚至不检验,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公布能够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检测方法,便于基层监管人员采用快速抽查检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中的“免予处罚”与“依法没收”相矛盾。《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既然“免予处罚”又怎能“依法没收”?希望相关配套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最好修改为免予除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实施近四个月,但为了确保其实施效果,建议对该法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最好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而形成独具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并一以贯之,从根本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编:韩雅菘、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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